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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张德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太度的方式不一样。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贾军山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霍光来在入伙协议书上签了字;霍光来依据单国强从国外发回的委托传真,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入伙之事一直不能定下来,张德权想找他们再做一下工作。 你认为,从法律上看,还要再做谁的工作,张德权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为什么?
  • 霍光来和单国强的态度明确,并已经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所以还要再做其他几个人的工作。因为,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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