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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地域管辖的基本规定
  • 1)一般地域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凡是未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经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均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专属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共同管辖。
    A.经过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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