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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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位:
(1)他们在诉讼中应当享有诉讼主体的地位。
(2)他们进入刑事诉讼领域毕竟是因为涉嫌犯罪而处于被追诉者的地位。
(3)他们最清楚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以及是怎么样实施犯罪的。
2.嫌疑人权利:
(1)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2)对侦查人员在对其讯问中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3)犯罪嫌疑人系聋、哑人的,有权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4)有权核对侦查人员对其讯问所做的询问笔录,没有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侦查人员向其宣读讯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5)有权要求自行书写供述;
(6)对于侦查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权要求向其告知并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7)自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8)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3.被告人权利:
(1)有权自行委托辩护人,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制定辩护人提供辩护;有权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
(2)参与法庭调查,有权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与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辨认、辨别物证,听证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3)参加法庭辩论,有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展开互相辩论;
(4)有权向法庭做最后申述;
(5)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6)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7)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申诉。
4.共同义务:
(1)对于公安、司法机关依法采用的强制措施,以及检查、搜查、扣押等站差措施,应予合作;
(2)对于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所提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
(3)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笔录经核对并承认没有错误应当签名或盖章;
(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
(5)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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