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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9年11月5日下午,“沃尔玛超市”雇用的外地民工沈某搬运货物时,不慎将顾客刘某的衣服碰脏,两人发生争吵。刘某大声辱骂沈某,并将旁边垃圾桶的垃圾倒在沈某身上,引起群众围观,超市经理齐某劝说未果遂打电话报警。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让沈某先去回家清洗,第二天与刘某一起到派出所处理。11月6日,沈某与刘某来到派出所,办案民警称沈某必须提供超市的监控录像,否则不能处理。11月7日、8日、9日,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民警均以工作忙为由推拖。11月11日,在沈某的恳求下,齐某将超市案发当天的监控录像提供给派出所。11月20日,民警受理案件后通知双方到派出所调解。沈某不同意,民警称:“不同意调解也行,但赔偿费恐怕你一分也拿不到。”沈某只好接受调解。调解中,刘某否认辱骂沈某,不同意赔偿沈的损失。经民警向齐某及围观群众调查,证实了刘某的违法行为,刘才同意赔偿沈某损失用共计1000元。沈某认为误工费计算错误,办案民警称:“你一个外地民工,一天能挣几个钱?对方是国家干部,同意赔你钱就不错了!”12月5日,沈某与刘某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收取了刘某的1000元赔偿金。指出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规定,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时存在以下问题:
    (1)沈某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办案民警均予以推拖,案发后半个月,公安机关才受理案件并通知双方到派出所处理,属受理案件不及时。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民警要求沈某必须提供超市的监控录像后才处理的做法不当。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不应当要求当事人向他人或者单位收集证据。
    (3)沈某起初不同意调解,办案民警以“不调解拿不到赔偿费”为由,迫使沈某同意调解,违反调解自愿原则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
    (4)本案中,当刘某对侮辱事实提出异议时,公安机关才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属于取证不及时。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5)办案民警对沈某关于误工费的异议,既未向其解释,也未作进一步核实,而以对方是国家干部为由逼其接受协议,违反合法、公正原则。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
    (6)公安机关11月20日开始调解,12月5日才完成调解,超过了调解期限。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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