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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A市运输公司,委托华信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纳税事宜。为提高运输效率,缓解运输压力,投资1,500,000元,开发出一套计算机管理运量和线路的软件系统,从2002年3月起每月从公司客户收取调度费100,000元,截至2002年6月10日共收取调度费400,000元。公司会计在记账时,将这项收入记入营业收入,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办理纳税申报时,将这项收入从应税收入中调出后记入企业管理费。 2002年4月为客户运输散装水泥,将散装水泥改为袋装水泥,在运输费之外以每条20元的价格向客户售出水泥袋40,000条,收取水泥袋款800,000元,记入与水泥袋厂的往来帐户中。 2002年6月15日,A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举报,在对运输公司的税务检查中发现,这两项收入都没有申报纳税,履行了告知程序之后,于2002年6月2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运输公司于2002年6月30日前,补缴营业税36,000元及滞纳金,同时处以5倍罚款180,000元。 运输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处罚不服,7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7月10日,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从运输公司的银行帐户中,扣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以上是税务机关对整个案件的处理。 提出对运输公司的处理意见?(只考虑营业税,滞纳金到7月10日)
  • 对运输公司的处理。
    (1)责令限期补缴税款。
    (100,000×3+800,000)×3%=33,000
    (2)加收滞纳金。
    100,000×0.0005×[(20+31+30)+(21+30)+20]=1520
    (3)对运输货物同时销售包装袋的混合销售行为造成的少缴税款行为定性为偷税,并进行罚款。
    定性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
    拟定罚款:处所偷税款1倍罚款。800,000×3%×1=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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