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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 1.财政扶持政策。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
    2.税收扶持政策。从78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注册资本等额为限。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少数民族地区的民营企业,既可依法减免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还叠加执行15%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应纳税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算,并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按10%的所得税率执行,比西部大开发的普惠政策还低5个百分点。
    3.融资担保扶持政策。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扶持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贷款,可由三峡担保公司或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的当地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不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行政规费减免政策。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三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5.在注册资本构成上放宽条件。允许资金、实物注册,也允许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以及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等作价出资,最高比例可占到注册资本的70%。
    6.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微型企业以后,除不享受资本金的补贴政策外,可享受注册资本金等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税收奖励、15万元以内的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或其它小额担保贷款,以及微型企业后续培训、创业孵化、“大带小”帮扶等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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