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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件审核需遵循哪些程序?
  • (1)指定承办人。受到呈报审批或移送的案件后,审理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情节简单的案件,可由一人承办;一般案件应由两人承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进行审理,并确定一人主办。
    承办人的职责:①负责审核案卷材料,提出对错误事实、错误性质的认定意见和处理意见;②向室务会议汇报案件审理情况;③草拟、修改审理报告;④草拟处分决定、审查结论、呈请上级审批的请示或备案的报告,草拟给下级的批复、通知等文件;⑤结案后立卷归档;⑥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等。
    (2)审阅案卷。一般经过以下几个步骤:①审阅处分决定和调查报告,弄清楚受审查人的基本情况,处分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每个错误的情节,移送或呈报单位对该案定性处理的意见。②审阅受审查人的检查及申辩材料,有关单位对本人意见的说明。如果是党纪处分,还要看有关的党组织对该案的定性处理意见。③鉴别使用证据。④对全案材料进行综合分析。⑤综合判断: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应补充调查,进而提出承办人的意见。⑥承办人根据阅卷情况,按照其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3)补充调查。补充调查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其他影响到案件定性处理的问题时进行调查取证的工作程序。
    补充调查是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疑点所进行的专项调查。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将补充调查来的材料和原案卷材料一并进行分析、对照、综合判断,如认为条件具备,可提交集体审议。
    (4)和受审查人谈话。案件审理部门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核后,在案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前,一般情况下,应派人与受审查人员谈话。特别是给予撤职以上重处分,本人意见大,案情复杂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必须派专人与受审查人谈话,核对事实,听取本人意见。
    谈话中应注意的具体问题:①谈话应个别进行。②要给受审查人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③要认真对待受审查人的申辩。④对坚持错误的受审查人,应进行批评教育,但不能用引诱、威胁、压服的手段。⑤在谈话时应做好谈话记录。
    (5)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案件在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之前,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①当案件牵涉到专业技术和具体业务政策规定,办案人员把握不准的时候,就应向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和具体业务部门请教,征求他们的意见。有些事实的认定,如偷税、抗税的认定,要以税务或审计部门的正式审计结论为准。若以这些专业部门的意见作为定案的依据,应有正式的书面材料。②涉及到任免权在主管业务部门,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干部党、政纪处分问题,应征求双方的意见。
    (6)中止审理。中止审理是指案件承办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有一些特殊情况,足以影响审理工作继续进行,将已经受理的案件暂停审理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中止审理:①发现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不齐全,需原呈报单位或移送部门补办手续或补报材料的;②认定的错误事实不清或有关人员责任不明,需原呈报单位或移送部门重新调查补证的;③发现受审查人有新的问题,需要继续调查的;④受审查人提出新的申辩,需原呈报单位或移送部门补报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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