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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列举出三条实施条例中为规范行使审计职权、维护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的规定。
  • 回答出任意三条即可。
    ⑴ 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明确: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⑵ 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⑶ 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⑷ 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⑸ 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⑹ 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取消了审计复议前置制度,并在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对政府裁决和审计复议诉讼制度作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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