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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我出口公司于5月10日向外商发盘某商品每公吨CFR London USD200,有效期至5月17日复到。5月12日收到该外商发来电传称:“接受。CFR London USD180。”我公司未予答复。5月14日,该商品价格剧涨。外商于是在5月15日又向我公司电传表示“接受你5月10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此交易最终是否达成?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 此项交易未达成。因为按照《公约》规定,如果发盘被受盘人还盘,可使原发盘失效。所以外商5月12日来电还盘后,我方5月10日发盘即失效,对我方,即原发盘人不再具有约束力。因为原发盘已经失效,外商5月15日做出的接受表示是对一个失效的发盘做出的,不是有效的接受,合同也不能成立。因为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果受盘人后悔又表示接受,即使在原发盘的有效期内,合同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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