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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王秀,女,56岁,家庭妇女。曹华,男,49岁,某银行职员。 王秀和曹华同住一院。1998年2月4日早晨6时许,曹在院内刷牙时,不慎将漱口水吐在王秀的女儿李小(时年27岁)身上少许,为此,李、曹发生口角,王秀听到后,从屋里出来帮腔,骂曹家是“流氓窝子”、“一家子流氓”(曹的两个儿子均因流氓罪、传播淫秽制品分别被劳改和劳教)。曹听到后大怒,将手中的杯向王投去,打在王的头部造成轻伤。同年3月5日,王秀向法院起诉,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曹华的刑事责任,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费2500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华对自诉人王秀以侮辱罪提起反诉,要求追究王秀的刑事责任。 问:在该案中,被告人曹华能否提起反诉?反诉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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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起反诉。本案为自诉案件,曹华为该案中的被告人,因此,他依法有权提起反诉。
反诉的案件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反诉案件才能成立。曹华提起的反诉,符合这些条件,因此,他的反诉是能成立的。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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