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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被告人王川,男,25岁,某单位司机。 2000年2月7日深夜11点半左右,被告人王川潜入一居民室内对女主人欲行强奸,女主人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致王川企图未逞。被告人王川在逃跑时,适遇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玉良从办公室加班后回家,李见王川鬼鬼祟祟急忙逃窜,遂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强奸(未遂)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以李玉良为审判长与本院二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川除对指控犯罪供认不讳外,还主动交代了半年前实施的抢劫罪,并表示愿意交出所抢劫的财物。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最后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川有期徒刑五年,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川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告知被告人王川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五日以内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王川于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三天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状后,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于是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由审判员李玉良为审判长,与两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经过重新审理,在原认定事实完全不变的情况下,以强奸罪判处王川有期徒刑十年。并告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以上诉讼程序有哪些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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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程序违法之处包括:
(1)一审法院以审判员李玉良为审判长组成合议庭的程序不对。
(2)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不正确。
(3)一审法院仅根据被告人供述,对未曾指控的抢劫罪进行审理,并以数罪并罚原则作出判决是错误的。
(4)一审法院宣判时,告知被告人王川的上诉期限为5天不对。
(5)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理由“量刑过轻”不正确。
(6)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又以李玉良为审判长组成的合议庭不合法。
(7)重新审理该案的法院在原审“事实完全不变”的情况下,改判被告人犯强奸罪十年的判决有误,明显地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8)重新审理的法院告知被告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错误。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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