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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夏金宝是某工厂工人,1966年经人介绍与孙甜妹结婚,并生有一子。1981年,夏 的同事赵晓兰与郭玉虎自由恋爱结婚,并生有两个女儿。由于夏和赵是邻居,关系一直不 错。1988年,夏自己开办了一个加工厂,聘请赵为工厂会计。由于工作上的往来较多,两 人关系开始不正常并发展到非法同居。此事被各自的家人知道后,引起两个家庭间的矛 盾。夏觉得这样下去终究不是办法,决定远走他乡,就将此念告诉赵晓兰。赵得知后伤心 欲绝,想寻短见。夏不忍心,于1990年10月带着赵逃往南方某城市,两人靠做小本买卖 生活,对外以夫妻相称。两人共同生活两年之久,并生养一子。2003年3月,夏金宝的妻 子孙甜妹得知赵、夏的下落,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赵、夏二人的非法 同居关系,并对两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经审理,法院以重婚罪判处赵晓兰有期徒刑1 年,夏金宝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两人的非法婚姻关系予以解除。为什么夏金宝和赵晓兰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 本案主要涉及一夫一妻制原则。所谓一夫一妻制原则,是指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前不得再行结婚;不符合一夫一妻原则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重婚不具有婚姻效力。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有合法婚姻的夫妻之间。违反一夫一妻原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按重婚罪受到刑罚制裁。重婚有事实22上的重婚与法律上的重婚两种,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经结婚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本案中,夏金宝和赵晓兰是从1990年10月开始逃往他乡、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的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3条规定:白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开始实施,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赵、夏二人1990年10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发生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所以,他们之间的同居关系构成事实婚姻关系。赵、夏二人明知各自都有配偶,仍旧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构成了事实重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3条规定:“禁止重婚”。又根据我国原刑法第180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赵、夏二人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应该予以刑罚处罚。(我国新《刑法》第258条对重婚罪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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