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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建设单位投资兴建一座水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了施工承包人,双方经协商一致依法签订了施工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建设单位为了约束承包人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支付了20万元的定金作为担保。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均作了具体的约定。 在施工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事件有:基础开挖时,由于连续降大雨12天不能施工,影响了工程进度;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设备出现故障,工程拖期工期8天。由于两次事件的发生,承包人均及时向监理人提出了延长工期20天的要求。 承包人的索赔工期是否成立?承包人要求延长20天工期是否合理?如果你是监理工程师,你认为最多延长多少天合适?
  • 承包人提出的工期索赔,由于下雨延误工期属于可原谅的延误,索赔成立。
    而施工设备出现故障造成的工期延误属于不可原谅延误,索赔不成立。因此,承包人要求延长20天不合理。
    作为监理工程师按公正的原则批准延长8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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