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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市原区属商贸委1992年在繁华地段建成一商业楼,当时的用途是首层超市,2~4层为商户的小型办公室。根据市场变化,2005年该单位决定将该商业楼改为商务酒店。由于工期紧,该单位边进行图纸报审边进行招标。 经过招标,某装修公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根据招标文件精神,该工程工期为2005年5月15日至2005年9月15日,必须保证十一旅游黄金周正式营业,否则,逾期一天罚款1万元。鉴于该工程的资金紧张,该施工单位(乙方)于2005年5月5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总价施工合同。 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由于擅自更改了外立面设计,外门头超越红线等原因,施工图未通过规划局审批,无法取得开工证。甲方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半个月,预付工程款也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拨付,乙方在会议中同意,但没有会议纪要等有效证据。 6月15日,甲方手续办理完备。乙方为保证按期完工,在抢工工程中忽视了施工质量,在质检站抽检过程中,外墙瓷砖粘结不牢固,拉拔试验不合格,被要求返工,工程之至2005年10月30日才竣工。 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延迟工期,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20万元。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保证施工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就应当履行承诺,承担责任。 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暂停施工,乙方亦在会议中同意,是甲、乙双方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杂技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归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15天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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