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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我国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模式选择及原因。
  •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思路基本是:由作出违法侵权行为的司法人员所属机关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具体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
    (1)我国的司法机关分别自成体系,各自独立,相互之间是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相互监督的关系,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都有各自负责的机关,因此在某一阶段上出现的错误应当由相应的机关承担。
    (2)我国地域广大,司法机关数目众多的现实国情也决定了我国不可能设立相对集中统一的司法赔偿义务机关,而只能是“各负其责”。
    (3)便于各担其职、各负其责、明确责任,利于侵权机关纠正自己的错误,利于上级机关监督,也符合实事求是的传统司法作风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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