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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9年2月,退伍人员艾某与黄某商量,决定去搞一批炸药转卖牟利。同年2月26日凌晨3时许,艾某、黄某乘部队值守人员换岗之机,窜入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政院路某部队废旧仓库,拿出事先准备的大号包装袋,在该仓库搬出16包炸药拆卸后分装入10个大号包装袋里,两人分批抬到仓库外面马路边上,再叫出租车运走,后临时通过韦某转卖给渔民利某,共牟利15000元。2月27日,该部队发现炸药被盗后,即由保卫部门开展调查,查实炸药失窃数量为16包1600斤,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协查。3月17日,艾某、黄某、韦某、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利某家里起获10包炸药,由侦查人员与辅警人员运回公安分局。审查中,艾某、黄某供认偷了10包炸药,韦某、利某也供认为10包,具体重量没有称量。逮捕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利某因病在看守所死亡。艾某、黄某行为涉嫌何种犯罪?艾某、黄某、韦某、利某4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的共同犯罪?简述理由。
  • 艾某、黄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爆炸物罪。艾某、黄某、韦某、利某4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爆炸物罪的共同犯罪。理由:艾某、黄某共同实施了盗窃爆炸物的行为后,再临时通过韦某将该批爆炸物转卖给利某,主观上韦某、利某与艾某、黄某没有共同实施盗窃爆炸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共同实施盗窃爆炸物的行为,所以上述4人行为不构成该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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