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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清洁生产促进法》与《水污染防治法》的关系如何?
  • 我国水污染的主要特征是:工业结构不合理,原材料选择不当,生产工艺设备技术落后,单位产品水耗高,从而导致废水排放量大、污染物成分复杂等问题。
    1996年,为了更有效地保护水环境和节约水资源,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订,新的条款如:“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第二十二条二款),国务院经济综合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第二十二条三款)。
    《清洁生产促进法》更加强调了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除重申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外,还增加了授权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的条款,并要求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关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为了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企业的监督力度,《清洁生产促进法》增加了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污染企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定期公布上述企业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这将增强企业的清洁生产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提高控制污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清洁生产促进法》与《水污染防治法》相互配合,将对有效地引导和促进水污染防治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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