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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赵先生参加由某旅行社接待的青岛、威海等地精品六日旅游团。在通往景区的旅游车上,导游陈某开始推销自费项目“帆船出海”,迫于无奈旅游团的部分团员交了200元/人。导游带领交钱的旅游者参加“帆船出海”,其他旅游者在车上等待。他们回来时天色已晚,导游说:“今天太晚了,万平口广场我们就不参观了,去了也看不到什么。”就这样合同行程中约定的参观万平口广场被取消了。请简述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 (1)《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2)本案中,导游陈某推销自费项目,并安排部分旅游者参加,导致合同约定的部分景点没有参观,影响了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应当按照《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对旅行社和导游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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