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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3年,北京市某花卉公司从广东省引进一批花卉苗木,并取得了当地检疫部门为这批苗木开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但当我市植物检疫部门在对这批花卉进行复检时,发现该批花卉带有检疫对象,需依法将这批花卉做销毁处理。花卉公司以该批花卉取得了调出地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为由,拒不配合销毁决定。 请分析该花卉公司的作法是否符合《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规定?
  • (一)、花卉公司的作法不符合植物检疫相关法律规定。
    (二)、《北京市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市、县(区)植物保护站对调入本市的农业植物、农产品,可以进行复检;发现带有检疫对象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按市、县(区)植物保护站的要求处理,并对运输工具、包装物、存放场地以及其他可能附着检疫对象的物品进行除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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