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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被告人赵某,男,37岁,养殖经营花卉的个体专业户。赵某因自家院内养殖的花卉在晚上常被人偷走,在采取多种防范措施均告无效后,赵于1998年5月沿着自家的院墙里侧拉上一根铁丝做电网。他怕电死人,将安装电源插销上的一块铜片掰掉,只接通火线,以为这样不会电死人。铁丝电源接通后,他为了保险,又用手触动铁丝做了几次试验,自信不会把人电死。同年6月5日晚12时许,与赵同村的青年农民高某冒雨来到赵家墙外,准备偷花。高赤脚光背翻墙跳入院内,赤裸的上身正好碰在通电的铁丝上,高立即惨叫一声倒在地上。赵听见惨叫,忙开门出来,欲送高某到医院抢救,发现高某已经身亡。问: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赵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赵某在自己的花卉不断被人偷盗,要取防范措施又无效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家中的花卉再被人偷盗而私设了电网,这一行为不仅违反电力部和公安部关于严禁私设电网的规定,而且还因私设电网造成电死偷花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明显超出防止他人不法侵害的范围,已经构成犯罪。但是赵某为了确保电网不电死人,采取了一定的措施,直至确信不会电死人之后,才正式为电网接通电源,主观上并没有杀害他人的故意。至于客观上所造成的致高某死亡的结果,纯系其过于轻信其所采取的防范措施不会致他人死亡所致,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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