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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孙某与某建筑公司于2004年3月20日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关于劳动报酬一项,合同中约定:孙某月工资标准为500元(编者注: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为620元);工资每隔两个月支付一次,支付的日期为单月份的28日;公司认为确有必要时,在不超过劳动者工资数额20%的幅度内,允许以各种实物替代货币支付。 合同履行了两个多月,但该公司都未发给孙某工资。2004年5月31日,孙某向公司提出发放工资的要求,但是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无奈之下,孙某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于2004年6月10日向某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若你是接待律师,对以下问题将会如何作答? 1.实体方面。该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条款中,有哪些内容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请你逐一指出,并提出正确的做法或者说明理由。 2.程序方面。 (1)孙某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仲裁时效有多长,自何时起算? (2)孙某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3)在工资拖欠案件中,应当由谁负举证责任?
  • 1.实体方面。该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条款中,与我国劳动法不符之处有:(1)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
    (2)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跨月发放。
    (3)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和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程序方面。
    (1)提出仲裁申请的时效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2)在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前的法定必经程序(即实行“仲裁前置”、“先裁后审”),故孙某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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