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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某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张某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侦察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张某的侦察工作,张某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立即退出了侦察活动,侦察科长经审查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钱某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经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本案经县检察院起诉至县法院,在审理期间,赵某提出书记员李某原是本案侦察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钱某提出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某在参与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曾经和被害人一起吃饭,应当回避;孙某提出陪审员王某相貌凶恶,语气严厉,不应参与案件的审判。审判长武某当庭决定准许陈某回避,驳回赵某、孙某的回避申请。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 本案回遘程序违法之处有:
    (1)李某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因此,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无此权利。本案中的李某作为孙某委托的律师也无此权利。
    (2)对公安局长的回避决定,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脘检察委员会决定.本案中公安局长的回避,应该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3)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决定,不应由审判长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对书记员李画的回避决定不能由审判长而应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4)审判长不应驳回赵某对书记员李丽的回避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而且,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法庭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担任本案书记员。因此,书记员李丽符合法定的回避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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