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简述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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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3条的规定,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包括: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4条的规定,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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