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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
  • 就国家间的条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经济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否则,不履行条约所课予自己一方的国际义务,就意味着侵害了他方缔约国的国际权利,构成了国际侵权行为或国际不法行为,就要承担由此引起的国家责任。
    有约必守原则已被正式载入国际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就自然人、法人相互间或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合同(契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有关各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依法订立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非依法律或当事人重新协议,不得单方面擅自改变。任何一方无合法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有权就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在近现在各国民商立法中,普遍都有这一类基本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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