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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7年1月17日,根据群众的举报线索,某市烟草专卖局与市公安局采取联合行动,在该市高速路口处陈某的红色海马车上查获“恭贺新禧”150条,价值10650元。经初步调查,该批卷烟系陈某(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某非法市场购进,准备回去销售,无任何合法运输手续。陈某还交代自己曾于2006年11月9日与郑某交易一批货,涉及“盒白沙”50条(47元/条)、“芙蓉王”12条(208条/元)。非法获利270元。某市烟草专卖局经对郑某调查,确认陈某所供属实。现场查获的卷烟经某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查站鉴定,均为真品卷烟。 陈某2006年11月9日与郑某的交易能否处罚,为什么?
  • 陈某2006年11月9日与郑某的交易能处罚。
    (1)根据案情介绍,陈某一次性销售卷烟超过了50条;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应认定陈某实施了无证批发的行为。
    (2)陈某实施了违法行为,而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仅有陈某口供,还有对郑某的调查证据佐证。(3)陈某的违法行为没有超过两年的追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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