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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离婚时按揭房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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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这使得有必要区分财产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但房屋的不动产特性,使得判断其是否属于婚前财产存在复杂性。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此,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以登记为准,即办理房产证为准;在登记前,购房人取得的只是要求开发商履行购房合同的债权,并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无论认定房屋归谁所有,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处理离婚时房屋分割问题。除按《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有财产约定以外,婚姻关系中的房屋权属可细分为以下一些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前已登记在一方名下
3.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方名下
该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属共同财产。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应认定为明示放弃个人所有,转为共同所有。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也转化为共同财产。若有按揭贷款,也转为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双方直接对房屋进行分配,双方互不补偿;但可以考虑一方对房屋取得贡献较大,适当多分。
4.夫妻双方婚前都出资购买房屋,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
该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属其个人财产。另一方的购房出资,未明确表示归共同所有的,仍属其个人财产。若有按揭贷款,以婚后收入清偿的,应当认定为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由拥有房屋一方补偿返还给另一方支付的购房出资款以及婚姻期间偿还的全部贷款的一半,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5.夫妻双方婚前都出资购买房屋,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或登记在双方名下
该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属共同财产。若有按揭贷款,也转为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双方直接对房屋进行分配,双方互不补偿。
6.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
该增值收益归共同所有,属共同财产。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物权原理,物的所有权没有变化,其所产生的收益亦仍归原所有者。据此,婚前夫妻一方按揭购房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归属于所有者一方。婚后夫妻一方按揭购房夫妻双方共有,增值部分属于共有财产的范围。对于婚后增值部分归属是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规定精神的体现,但对于婚前购买婚后增值部分,如果严格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将其归属于房屋所有人一方,与我国传统家庭财产观念相冲突,特别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却将双方共同的劳动成果归一方所有,与民法上的公平正义原则相违背,明显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在婚姻存续期间,房屋价值的变动受市场客观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双重影响。市场因素是不可控制的,而人为因素则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管理财产的劳动贡献。不论是婚前购买归一人所有还是婚后购买共同共有的房屋,夫妻双方都是为了维护共同生活所必须的物质基础而付出了劳动,都是基于保持房屋所有权并扩大其价值的目的,共同管理房屋。即使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另一方愿意共同偿还贷款,表明其在主观上是以房屋所有人参与房产的实际维护和经营,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对方对此明知并接受。因此,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前,夫妻双方对共同居住的房产均投入了相当的时间、精力共同经营和管理。
基于上述理由,一方贷款购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应当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该房屋归购房人所有、属其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夫妻一方婚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领受房屋且产权证办理在该方名下的,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若有按揭贷款,以婚后收入清偿的,应当认定为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由拥有房屋一方以其个人财产将婚姻期间偿还的全部贷款的一半补偿返还给另一方,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
对于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办理按揭取得的房屋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离婚时已取得产权证的按揭房屋;另一种情形是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按揭房屋。在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下,对于离婚纠纷中涉及的第一类按揭房屋,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很明确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一般离婚纠纷中不动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即可;对于后一种情况的按揭房屋,因为在离婚之时还未取得房产证,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
若非借贷,即为赠与。若产权证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归夫妻共有,父母无权对房屋主张所有权。若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方名下的,产权证在婚前办理的,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则为赠与其本人子女,房屋归其子女所有;产权证在婚后办理,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其本人子女的,视为赠与双方,房屋归双方所有。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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