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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金某、杨某两人原同在云台大岛养殖场从事水产养殖,2000年5月至9月间杨某多次从金某处购买鱼饲料,在支付部分款项之后,余款l0068元一直未付,在金某的多次催要下,杨某出具了欠条一份,双方约定于2000年底付清。到期后,杨某以饲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给付余款,金某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依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金某于2005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了公力救济权,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本案中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 因为“双方约定于2000年底付清。到期后,杨某以饲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给付余款”,所以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0年底开始计算。
    该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年,从2000年底到2002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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