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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时间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本案中,经鉴定李某患有精神病后,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的程序是否有误?请说明理由。
  • 本题考查禁止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一审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适用的程序有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③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④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也就是说,应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鉴定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不应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将简易程序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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