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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处理房屋租赁纠纷的规定有哪些?
  •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1)、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2)、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出部分无效。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赁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1)、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2)、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3)、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以上情况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出部分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除外。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不成立。
    4、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可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下列情形除外:
    ①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②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
    5、出租人委托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6、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下列情形除外
    ①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孙女、外孙子女的;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④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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