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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消费者夏某2005年6月25日于某市区通达电子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银色摩托罗拉v3手机(标称天津摩托罗拉公司生产)一部,价格2800元整。2006年7月12日因手机性能故障到摩托罗拉公司指定售后服务网点进行维修时意外发现该机不属天津摩托罗拉公司产品,并索取了检测结论。消费者据此要求经营者退货并按消法的规定给予一倍赔偿,双方发生争执,协商不成,7月15日,消费者向市局申请调解。 背景资料: 1、消费者及经营者对当时以正牌手机进行交易的事实均予认可。经营者对该手机并非天津摩托罗拉公司生产检测结论认可。 2、经营者辩称自己也属受害者并非主观故意,并就此提供了进货发票等相关证据。 该申诉是否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不予受理范围?若应受理,如何处理?
  • 该申诉应当受理。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不予受理情况:第十七条第一款“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应指正常情况下,该产品虽已超过1年但仍应受理。第四款“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该案中消费者知道权益受到侵害的时间应从2006年7月12日起计算。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根据上述规定,经营者应以原始发票购机价格退货并增加一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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