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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索赔的分类有哪些?
  • 1.按索赔的目的分:
    (1)工期索赔。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工期,合理顺延合同工期。这是由于合理的工期顺延,可以使承包商免于承担误期罚款(或误期损害赔偿金)。
    (2)费用索赔,也称为经济索赔,是承包商要求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即要求业主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费用,或者业主向承包商要求因为承包商违约导致业主的经济损失补偿。
    2.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
    (1)单项索赔,是指每一件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管理人员就针对该事件,在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件混在一起。单项索赔通常原因单一,责任划分明确,分析、计算及处理比较简单。
    (2)总索赔,又称为一揽子索赔,是指对整个工程中发生的索赔事件,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这种索赔方式,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被迫采用的。对于总索赔,因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涉及太多的争议因素,索赔的成功率并不高,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使用。
    3.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
    (1)条款明示的索赔,是指索赔事件所涉及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能够找到明确的依据,业主或承包商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2)条款默示的索赔,是指索赔事件所涉及的内容已经超出合同明文规定的范围,在合同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文字描述,但可以根据合同条件中某些条款的含义,合理推论出有一定的索赔权。
    4.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
    (1)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这在施工过程中是最普遍的索赔形式。最常见的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有时,业主也向承包商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称为“反索赔”。
    (2)总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总承包商与分包商,按照它们之间所签订的分包合同,都有向对方提出索赔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获得额外开支的经济补偿。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经过总承包商审核后,凡属于业主方面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均由总承包商汇总编制后向业主提出;凡属总承包商责任的事项,则由总承包商同分包商协商解决。
    (3)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承包商在承揽到工程后,根据合同规定的机械设备和工期要求,向设备制造厂家或材料供应商讯价订货,签订供货合同。供货合同一般规定供货商提供的设备的型号、数量、质量标准和供货时间等具体要求。如果供货商违反供货合同的规定,使承包商受到经济损失时,承包商有权向供货商提出索赔,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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