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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矿泉水厂(以下简称甲方)为便于联系业务,扩大销路,聘请某机关后勤部门干部朱某当业务顾问并支付津 贴。朱某未通过单位有关领导私自以单位的名义,与甲方签订了一份购销矿泉水合同,并采取欺骗手段偷盖了单位印章。合同签订后,朱某又拿着合同到机关下属单位要求按合同购买矿泉水。不久,某机关(简称乙方)领导得知此事,指令机关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此,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甲方以乙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甲方的诉讼要求有无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 甲方的诉讼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此案中的朱某虽然是乙方的干部,但他不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他若以乙方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必须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授予其代理权方可,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8条。但朱某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私下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该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对该代理行为,乙方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朱某以乙方名义与甲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对乙方不发生法律效力。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合同的要求不能支持,甲方的损失应由行为人朱某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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