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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农贸公司于2004年11月以更新采伐果树为由,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林业局未予答复。2005年5月22日,该公司再次提出申请,要求对110亩果树更新,林业局同意其更新申请,并于同年5月30日决定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但没有结果。2005年10月15日,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该公司又就上述申请事项向林业主管部门递交了采伐林木申请书,同时还填写了采伐林木申请表。同年11月16日,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上述材料,签署了同意颁发许可证的意见,11月22日向该公司颁发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至此,农贸公司花了一年的时间才获得采伐许可。该公司遂诉至法院,认为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其要求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此案该如何处理,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 法院应判决林业主管部门对农贸公司要求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检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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