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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犯罪嫌疑人王某,1993年1月生。2008年3月10日,王某因涉嫌投毒而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公安机关于3月29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因而没有释放王某,而是要求检察机关复议、并在其意见未被接受的情形下,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4月8日,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复核决定后,公安机关才将王某释放。请问:本案中存在哪些违法之处?请说明理由。
  • (1)公安机关拘留期限违法。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本案中,公安机关于3月10日对王某进行拘留,3月29日才提请批捕,超出了法定的拘留(提请批捕)期限。
    (2)公安机关没有及时释放王某的行为违法。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后,继续羁押王某的作法,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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