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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运动商品公司从某小商品市场购进一批假名牌运动鞋,后欺骗乙公司,称该批运动鞋为进口正品运动鞋,双方签订了运动鞋买卖合同。两个月后,乙公司发现该批运动鞋为假货。一年半后,乙公司诉至法院,称甲运动商品公司将假名牌运动鞋冒充真品卖给乙公司是严重的欺诈行为,因此合同无效,要求甲运动商品公司承担法律责任。问: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 乙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前提下是确定无效的合同,而在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则可经被欺诈方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撤销权如久拖不行使,将影响相对人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55条第(一)项也明确规定撤销权必须在该权利成立起一年内行使,逾期该权利消灭,但权利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弃的,撤销权自放弃之日起消灭。
    在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因此乙公司不能主张合同无效,而只有要求撤销该合同的权利。
    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El起一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知道甲运动商品公司的欺诈行为后的一年之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已经消灭,人民法院不会再保护乙公司撤销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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