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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要案情:2009年3月8日,衡邵县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经初步调查认为,逃往邵兴县的赵某有作案嫌疑。3月9日凌晨,刑侦大队民警高某和协警于某立即赶赴邵兴县,将赵某传唤到衡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上午10时35分开始讯问,晚上11时40分讯问结束(期间安排了休息时间),赵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于是,高某和于某经过11呈报县公安局领导批准,对赵某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晚上11时55分,对赵某宣布刑事拘留并将赵某被刑事拘留的事情通知了赵某的家属。为了深挖犯罪,直至3月11日,高某和于某才将赵某送到看守所羁押,并在看守所内对赵某进行刑事拘留后第一次讯问。衡邵县公安局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并简述理由。
  • (1).执法主体错误,协警于某不能参与执法办案。
    (2).对赵某实施了异地刑事传唤。
    (3).对赵某刑事传唤超过了12小时。
    (4).未将赵某及时送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
    (5).在赵某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没有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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