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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0年3月间,某市物价局以答新闻记者问的形式,向公众透露了政府主管部门已经同意该市自来水公司调高自来水价格的申请,并提出了当年下半年开始提价的打算。据称,该市自来水公司提出提价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水源污染日益严重,公司用于净化生活用水的成本剧增;二是城市规模扩展得很快,增加了公司扩大生产能力的负担。要求提价的幅度是在原来的价格水平(0、45元/立方〉的基础上,上调15%~20%。上述消息见诸报端后,引起强烈反响。有知情者去函报社反映:该市自来水公司因水源充足,地方政府补贴较多,自来水价格已经较高,近年来一直保持较高的盈利水平,并且该自来水公司本身还有降低成本的巨大潜力可挖。同时有若干市人大代表强烈批评市政府不分轻重缓急,认为在经济形势稍有好转时对自来水提价,无疑给本市刚复苏的若干产业增加负担。许多居民也找到记者反映自来水公司的服务态度较差,供应的自来水水质下降,认为不应提价。但也有若干"专家"呼吁开放自来水价格,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自来水价格,认为市政府应及早甩掉自来水价格管理的包袱。请问:该市物价局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 该市物价局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我国《价格法》第23条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在听证之后,政府才能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并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本案中,该物价局没有进行任何听证程序就同意自来水公司提高水价格,显然属于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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