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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LauraPrima”是条油轮,根据租约该船将由利比里亚的某港驶往意大利海岸的一个或两个安全港。租约采用Exxonvoy1969格式,其中第6条是“准备就绪通知书然而,在通知书递交后,由于租船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给船舶的靠泊造成了延误,这种延误不得计入装卸时间。”第9条是“安全泊位:船舶应在其到达时即可进入靠泊的、由租船人指定和获得的任何安全地点或码头装卸。。。。”该船于1978年11月27日1:40时抵达利比里亚某港并递交了6小时准备就绪通知书。但由于当时所有可能的泊位一直被他船占有至12月6日16:40时,而致使船舶被延滞达9天之多。由此双方对这段由于泊位被占而不能利用所造成的时间损失应由何方来承担产生争议。承租人认为租约第6条优先于第9条,况且,一般泊位的分配是由港口当局全权决定的,承租人不应对这段时间的损失负责任。然而,船东则认为这段时间损失是租船人未能根据地9条指定和获得一个船舶抵达时即可进入泊位所造成的,故承租人应支付滞期费给船方。针对上述的案情,应如何处理较为合适
- 一般来说,港口拥挤所造成的船舶延滞均由租船人来承担,除非租约另有约定。具体到本案,最重要的问题是第 6 条和第 9 条的冲突解决。依据合同解释的一般解释原则,第 9 条规定的是承租人的首要义务,只有第 9 条中所说的泊位确定下来之后,第 6 条中的泊位才有适用存在的可能。因此第 6 条只有在承租人已经根据第 9 条为船舶指定和获得了一个船抵达即可靠泊的安全地点才可适用。因此,承租人并未履行第 9 条的首要义务,是承租人违约,因此承租人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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