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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市东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4年经批准创办,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筹建期间发生开办费200000元,已于2014年5月份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列入成本费用,2006年度8月份开始开发锦绣小区,未完工。2015年度继续开发锦绣小区项目,2007年1月开始预售。9月份该项目完工,总可售面积20000平方米,完工前预收售房款1000万元已按规定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忽略地方教育附加),并按15%的预计销售利润率计算预缴了企业所得税;2015年度已实现销售面积5000平方米,实现营业收入1800万元,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为2500元/平方米,账面利润45万元。2015年末企业固定资产71万元,流动资产4784万元,在编职工68人。经税务机关检查,该公司2015年度部分业务如下: 对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业务作出跨年度的调账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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