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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唐朝的经济立法。
  • (1)土地立法——"均田令"。武德年间颁布。规定:丁男和18岁以上中男受田100亩,其中80亩为"口分田",20亩为"永业田";"永业田"归私人所有,可以继承和在一定条件下买卖。"口分田"则归国家所有,不准买卖,身死后由国家收回。
    (2)财政立法"租庸调法"。武德年间颁布。规定:租——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栗二石;庸——每丁岁役20日,若不役则收其庸;调——每丁岁纳绢2丈、棉3两等。"两税法"。建元年间颁行。
    第一,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第二,土著户和客居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包括土地和杂资财)的多少定户等;
    第三,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
    第四,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都取消,惟丁额不废;
    第五,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栗;第六,没有固定住所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分之一的税。
    (3)工商立法——唐律对手工业的主要产品布帛的规格作了统一的规定。为了保证手工业产品的质量,还规定了责任制。唐王朝为管理商业,专门设置了主管市场的官吏——"市司"。商业所使用的度量衡器(斛、斗、秤、度),每年八月由官府"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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