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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如何认定双方已经形成抚养关系?
  • 随着我国离婚率日趋上升,产生了大量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件,如离婚纠纷案、继承纠纷案、抚养或赡养纠纷案等都涉及到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的关系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未对继父母与继子女设定权利和义务,只是婚姻法在第二十七条中作了授权性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确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界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无权利义务的唯一依据,然而,如何确认抚养教育关系,目前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均未作具体规定。
    由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拟制血亲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血亲关系,所以会造成双重血亲关系,应给予适当限制为宜,主要体现四点:(1)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载明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内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应是未成年人;(z)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的配偶(即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享有直接的抚养权;(3)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应共同生活,特殊情况除外;(4)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
    现实生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十分复杂,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应制定具体的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统一标准。从国外相关的规定来看,《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如果继父母教育和抚养继子女少于5年,或如果他们未以应有的方式履行教育或者抚养继子女的义务,法院有权解除继子女赡养其继父母的义务。”《罗马尼亚家庭法》规定:“继子女的生父母死亡、失踪或贫困无力抚养时,继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而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以继父母尽义务在10年以上为限。”
    我国也可以借鉴上述规定,对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的时间作具体规定最少应不低于5年,这里涉及今后继子女赡养继父母的问题,如果规定时间太短,将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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