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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存货发生毁损有哪些处置方案?其税务处理有什么不同的规定?企业发生存货毁损时应如何选择处置方案?
  • 存货损失的处置方案包括报废和低价甩卖。税收处理的不同规定:
    (1)关于“报废”。从增值税角度分析,由于报废没有相应的销售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在这个环节产生中断。报废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按照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报废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须转出,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就是说,报废货物,如果货物的购进成本为C,企业承担的所得税前损失是所报废货物按购进价(购进成本)计算的价税合计数(C×1.17)。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这个损失(C×1.17)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2)关于“低价甩卖”。低价甩卖产生了销售行为,有销项税额(尽管很低,或者低于进项税额),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链条”没有中断,故无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货物的进项税额在甩卖形成的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扣除,而不是由企业承担。仍然假定货物的不含税购进成本为C,不含税甩卖价为P,此时,企业承担的所得税前损失是所甩卖货物的成本价减去甩卖价格后的余额(C-P)。同样,此时的损失(C-P)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很显然,(C-P)<(C×1.17)。就是说,比较两种处理方案,低价甩卖产生的损失更小一些,“报废”所产生的损失大于“低价甩卖”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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