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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属于出口收汇重点监管企业),取得了进出口经营权与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符合出口退(免)税的各类条件。该企业2014年开始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年度已核销手册的加权平均实际分配率为60%。2015年又在海关取得了加工贸易进料手册B06094151111,其计划进口为100万美元,计划出口为200万美元。2月发生两笔进料加工业务:一笔为60万元(FOB),3月份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4月份收到国外货款在银行办理了收汇手续取得了收汇凭证;另一笔为150万元(FOB),3月份单证收齐但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不齐也未收汇,4月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收齐;4月份发生一笔进料加工业务,出口额为80万元(FOB),当月单证收齐但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不齐,当月收到国外货款在银行办理了收汇手续取得了收汇凭证;以上三笔出口货物会计在当期均按照会计规定做了外销收入。在3、4、5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该企业均申报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3%,征税率为17%。已知该企业2月份进项税额170000元,销项税额85000元,结转上月留抵税额87000元。该企业3月份进项税额170000元,销项税额85000元。该企业4月份进项税额170000元,销项税额85000元。 请问该企业在几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的免抵退税大于0。
  • 该企业2-4月份共发生三笔进料加工业务:
    第一笔60万元业务:企业在4月份实现单证收齐且信息收齐并收汇,因此该笔出口货物可以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和参与计算免抵退税额;
    第二笔150万元业务:企业在4月份仅实现单证收齐和信息收齐,没有收汇,不能参与2、3、4月份计算免抵退税。根据总局2013年30号公告规定,属于出口收汇重点监管企业必须在退税申报期内收汇,并提供收汇凭证才能申报和参与计算免抵退税;
    第三笔80万元业务:企业在4月份仅实现单证收齐和外汇收齐,但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不齐,不能参与2、3、4月份计算免抵退税。根据总局2013年61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该企业只有在5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的免抵退税大于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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