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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如何理解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经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臵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殊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殊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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