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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唐家祖传制作一种宫延风味的烤鸡,味道鲜美、独特,很受人们欢迎。唐甲作为第四代传人,从其父辈那里掌握了该种烤鸡的制作方法,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1992年3月,阳谷县宫延风味烤鸡厂成立,拟聘一名技师,经与唐甲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唐甲为烤鸡厂负责技术培训工作和检查产品质量,提供自采的药材和宣传资料;烤鸡厂对唐甲按特级技术师待遇,月工资3000元,并免费供给吃、住。协议签订后,双方都如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1993年5月,唐甲作为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一种宫延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的专利申请。烤鸡厂得知后认为,唐甲是利用烤鸡厂提供的物质条件,发展、完善了“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该方法应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烤鸡厂。唐甲则辩解道:“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是自家的祖传秘方,自己来烤鸡厂之前已经掌握,在烤鸡厂工作期间,烤鸡厂并没有提供发展完善这种制作方法的任何物质条件,是自己在实践中根据经验将原料配方和剂量配比略作了一些改动,完全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非职务发明,不同意烤鸡厂的说法。为此,双方发一争执。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是职务发明还是百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认享有?
  • 唐甲在受聘于烤鸡厂之前已掌握了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这从烤鸡厂聘用唐甲,以及双方协议的内容中可以得知,所以不属于执行单位任务的那种情况。那么是否属于主要利用烤鸡厂的物质条件呢?也不是,烤鸡厂投入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是为其生产需要,而不是为了唐甲搞发明创造,支付唐甲的工资,以及唐甲吃住的费用,是烤鸡厂聘用唐甲期间应提供的生活待遇,是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唐甲受聘于烤鸡厂之前所掌握的已经是一项成熟的技术方法,唐甲申请专利时,这种方法的原料配方和剂量配比虽略有改动,但与以前相比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且这种变化也并不是主要利用烤鸡厂的物质条件,所以该项技术应是庸甲独立完成的非职务发明。现唐甲作为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依《专利法》的规定,应授予唐甲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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