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照证齐全的定点屠宰场。1986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布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此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问题: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何在?
  • 市政府的通告不属抽象行政行为,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是发布具有普遍适用性行为规则的行为。是否是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行政行为,这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本案中市政府发布关于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