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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2年2月某日,某电子企业职工王某17时结束工作后,在单位吃完晚饭再回家,途中骑自行车与一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企业认为:企业有规定,上白班的人员不准在企业用晚餐,王某是白班工作人员,其下班时间为17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18时,王某工作场所与住所骑自行车相距约10分钟,在时间上不应该判断为“上下班途中”。请问,王某是否属“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为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为上下班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线中,不受“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的限制。王某在单位食堂吃饭后回家,于18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事发时间虽然不是企业认为的“规定时间”,但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故应认定王某所受到的伤害属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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