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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在经济管理方面,行政问责对象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 在经济管理方面,行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违反卷烟生产经营“五条纪律”、烟叶收购“七条要求”等纪律规定的;在“两烟”流通领域中内外勾结、倒买倒卖卷烟、烟叶以及重大投资决策失误和大额资金失控造成国有企业资产严重流失损失的;
    (二)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长期隐瞒或开设“小金库”、账外账的;违反国家局关于财经管理中要求的严禁委托理财、严禁证券投资、严禁对外担保、严禁未经批准乱上项目“四个严禁”的;
    (三)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软件开发、招投标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为个人、配偶、子女、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贪污公共财物的;
    (五)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以及在经济交往中,收受回扣和手续费据为己有的;
    (六)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营管理的公私财物和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
    (七)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以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情节严重的;
    (八)隐瞒企业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瞒报或虚报亏损、盈利的;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利润或其他财政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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