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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4年3月,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商品展销会上签订了一份成衣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批优质成衣,总价款50万元,由甲公司代办托运,货到付款。并约定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8月16日,甲公司将货物交乙公司指定的承运人A市铁路运输公司运输。8月18曰,火车行至B市边界,由于突发泥石流,这批货物全部被洪水冲走。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要货款。乙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付款,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甲公司提出其已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责任应该由承运人负担。A市铁路运输公司也多次向乙公司索要运费。为此,三方争执不下。乙公司于是向B市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1.该批成衣由甲公司办理了托运手续后,甲公司是否还要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假如法院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这样的判决是否正确? 3.假如该批货物并未损失,只是由于甲公司交货迟延,致使乙公司错过了销售旺季,不得不低价销售,损失5.5万元。那么在甲公司支付了5万元的违约金后,乙公司能否继续要求甲公司赔偿?为什么? 4.对该批货物的损失,A市铁路运输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运费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5.如果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定金15万元,定金合同是否有效? 6.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B市人民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为什么?
  • 1.不承担。应由乙公司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因为此时货物已经交付给乙公司。
    2.正确。因为支付货款是乙公司作为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3.可以。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该批货物的损失系不可抗力造成,因而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其运费请求也不应予以支持。
    5.10万元有效,另5万元无效。
    6.B市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因为根据最高法院解释,合同中对履行地、交货地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而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中被告甲公司住所地为A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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