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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赵某、李某为A海事局的工作人员,其中李某为新进见习人员,未持有海事执法证,赵某为持有执法证人员。两人在内河水域对一艘船舶涉嫌超载的案件调查中,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时,李某为记录人,赵某为询问人。调查完毕,赵某制作《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按程序经相关领导同意后,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对当事人罚款20000元人民币。赵某于是以A海事局的名义制作好《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这两份文书同事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到银行缴纳罚款的同时,还在《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注明“当事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A海事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字样。请问:赵某、李某在此案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存在哪些不当之处?
  • (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时,不得少于2名执法
    人员,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所以李某未持有执法证,不能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制作询问笔录。
    (2)在当事人未声明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前提下,不能将《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有权在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
    (3)A海事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能由A海事局自己进行复议,应该由A海事局的上级机关进行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海事管理机构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可以在60日内向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4)对超载案件当事人予以处罚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3个月,而不是15日。本案当事人在内河水域发生违法行为,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如违反水上安全监督行为适用《海上交通安全法》时,则其诉讼时效为15日,其他海事违法行为都应根据《行政诉讼法》,享有3个月的行政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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